有没有懂法律的朋侪,帮帮年轻的老师各位蒙特利尔专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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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ranoGlallyh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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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年轻的老师太善良,太温顺,太柔软。是该拿出勇气的时候了。勇敢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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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老师您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押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于合同内容有分歧时,应当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根据规定,为了保护商业机密,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离开本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劳动部的文件规定这个时间最长为3年;

另外河北电视台昨天中午播放了一段节目,记者就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开本单位后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工作的事情,记者采访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说,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在合同期内每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但是,这种情况下自己找老板谈或者找一个中间人出面调解一下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祝那位老师快乐!

[ Last edited by sokcy on 2004-6-28 at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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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sokcy太感谢您了。加分!
我想有您的这个依据我更加相信我的朋友能把事情圆满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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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老师,不必客气。

再补充两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后,在仲裁时一般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一般来说,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是:双方协商 —〉(劳动仲裁)—〉诉讼。其中劳动仲裁这一步不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这样的纠纷,一般开庭前法官也会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

3、仲裁的过程比诉讼简单,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 Last edited by sokcy on 2004-6-29 at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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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感谢sokcy了。谢谢你为这位年轻的老师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这位年轻老师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了。一切事情都会圆满解决了。再次感谢sokcy!也替我们这位年轻老师感谢sok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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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8: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传来,哪个电子琴老师已经开始和老板谈辞职的问题了.现在看还没有正面的答复,不过她敢于向哪个单位说走人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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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9: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韩清老师,您朋友的麻烦解决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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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9: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位老师的近况,因为韩清老师最近要忙着学生考级,我先透漏一下吧。她已经递交辞呈了,按合同规定要提前一个月交辞呈,所以她还要干一个月。因为合同没到期(明年2月满一年),所以之前交的1000元押金学校不会退还。她打算好聚好散,等学生考完级,自己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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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9: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出差,刚回来。这个问题很简单:
这个合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约定中对以后择业的限制问题;二是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
其一,合同对违约后择业的限制性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除非是保护商业秘密引发的竞争性问题或知识产权,可以就合同解除后的择业做一限制。除此之外,不能通过合同限制公民由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劳动权。合同法有明文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无效(哪怕这种约定是事前双方自愿达成的)。
考虑到你的朋友所从事的职业(是进行电子琴教学,而不是在同一地区利用在该校所掌握的生源资源进行竞争性办学是不是?),可做如下分析:根据有关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信息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实际上所有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三要件的非技术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但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因此进行电子琴教学这一具体行为,我认为属于与人身有紧密关系的知识,不应该存在保护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本合同中对基本权利限制的这种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其二,违约与合同解除问题。至于违约金,关健是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违约在先,或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存在这些条件,你的朋友可以不支付违约金(或者少支付违约金),有权解除合同。这里面要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履约,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这些方面根据合同条款和具体情况判断。
从你所提供的情况看,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工资改革为名,不履行自已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是违约在先,因此,我认为,你的朋友有权解除这份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以违约金。
其三,押金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
有什么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随时无偿给予解答---像韩清老师对待我们一样的态度。

[ Last edited by zebra on 2004-7-6 at 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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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9: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终于出现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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