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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 ( 以下简称 " 卫洁垃圾厂 " ) 、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卫洁垃圾厂被判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13441900.49 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17143500 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448896.4 元。
被告李永强在被告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 1 月 11 日开始,被告李永强担任被告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
2007 年 5 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 400 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
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卫洁垃圾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在 2016 年 8 月 1 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卫洁垃圾厂未保持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正常运行,在后方山体堆放垃圾。
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 407390.1 立方米,质量为 24.78 万吨。经鉴定评估,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 1714.35 万元。
李永强于 2017 年 10 月修建两个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从 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按规定委托外运及处置垃圾渗滤液。
2019 年 9 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卫洁垃圾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小组,实施了包括完善渗滤液处置措施、对施工工地进行围蔽和规范管理、完善施工通道建设、改建垃圾渗滤液一体化处理设备临时设施以应对 3 至 9 月的雨季和汛期等一系列项目前期整治工程,工程费用为 3486200.49 元。
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 2020 年 9 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包括对需要清理的垃圾按组份分类,按规范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对作业区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包括场地恢复和复绿工程等,工程费用为 109955700 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 113441900.49 元。
另外,为确定本次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共支出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共计 448896.4 元。
此外,被告李永【*****智伍应用提示您:未购买正式版授权,功能受到影响!!请根据最上面的引导提示,自助购买正式版授权,自动开通!!在线客服微信:ccccyyyy4444,官方网站:zhiwu55.com*****】,为其行为当众表达忏悔、道歉之意。
另查明,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包括其配偶)名下的价值 5000 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及其他财产。
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裁定由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先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费用的数额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名下的财产为限。
法院认为,被告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造成生态环境受损。
虽然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事发后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遗憾的是,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综上,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胡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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